合并现场检查
(十)申请人拟同时办理多个事项时,可分项受理、合并检查。
1.中药饮片生产许可事项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事项;
2.药品生产企业迁址新建后,申请药品生产许可变更、药品注册申请变更、药品 GMP认证事项;
3.药品生产企业原厂址就原生产范围改建、扩建以及新建生产车间申请药品生产许可变更和药品GMP认证事项;
4.医疗机构申请制剂许可证核发或变更事项与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审批事项(不含委托配制制剂);
5.药品经营企业开办验收和首次GSP认证事项;
6.药品批发企业整体搬迁后的变更事项与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事项。
精简办事材料
(十一)全面清理精简证明材料,申请人按照公布的证明事项清单提供办事材料。
(十二)申请办理各类许可及备案事项,除需交回旧证换发新证以及需在副本记录的事项外,企业均无需提供原许可证及证明文件。
(十三)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时可以直接在审批系统“材料库”中调取需要提交的有效材料,不必重复上传。
(十四)申请人无需提供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省药品监管局通过跨层次、跨部门数据共享,自行在网上获取核验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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