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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聚餐喝酒致人死亡 法院判决同饮人担责

 2019/08/09/ 15:04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郭秀睿 实习生张春燕

  每日甘肃网讯(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 实习生张春燕)每逢节日,三五好友相聚一起,喝喝酒聊聊天似乎十分惬意,可有时也会引发悲剧。8月9日,记者从甘肃省法院获悉,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三道沟法庭就审结了一起聚会喝酒致人死亡的案件,为喝酒同饮者再次敲响了警钟。

  【事发经过】

  2018年5月23日,瓜州县三道沟镇某举行庙会,当日上午,陈某、王某在庙会前经营烤肉摊。中午时分,郑某到庙会与陈某、王某一起饮酒。后赵某、李某、刘某陆续到场,6人又一起饮酒。下午6时许,马某也到场,7人遂又开始饮酒至23时左右,其中部分人喝白酒,另一部分人喝啤酒。酒后7人陆续回家,赵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操作不慎驶入路边水渠内,造成单方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经鉴定,赵某系机械性物体外力碰撞挤压,造成严重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25㎎/100ml。

  后赵某家属将共同饮酒的其他6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在饮酒过程中未能理性控制饮酒,且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造成单方交通事故死亡,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在事发当晚饮酒过程中,其余共同饮酒的6人明知赵某白天已经饮酒,但仍然相约继续饮酒,且在饮酒结束后各自回家,未将赵某安全送至家中,对赵某酒后驾车的行为也未进行劝阻,未尽到谨慎的照顾义务,导致赵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严重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6名共饮者赔偿4.3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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