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9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了省生态环境厅厅长雷思维《关于<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据介绍,《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环保条例》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2017年修订后于当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位法及相关职责变化,本次会议将再次进行修订。《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以下内容: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按照《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明确年度实施计划,报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石油勘探开发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入河排污口设置必须符合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控制要求。石油勘探开发者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侵权责任,并负责治理恢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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